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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

澧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深化素质教育的若干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5 11:29:15

 


澧教字[2008]11


 

关于印发《澧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

阶段办学行为深化素质教育的若干规定》的

     

 

县直各中学,各乡镇中学、城关中学、一完小,各民办(部门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澧县县委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县的决定》(澧发[20074号)精神,促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全县教育实际,县教育局制定了《澧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深化素质教育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

深化素质教育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端正办学思想,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04]86号)以及《常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常教发[200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基本要求

1、严格规范招生秩序。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城区学校严格实行划块招生,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各学校不得使用非正常手段招揽生源,不得向生源学校和教师支付信息费和介绍费,各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为县内外学校有偿提供生源。进城务工和外来科技人员子女,原则上按居住地就近安排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宜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宜控制在50人以内。2008年招收的新生起始年级应控制在小学55人、初中65人以内。

2、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生转学必须按《澧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凡违反中小学招生秩序入学的学生和未按《澧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非正常流动学生,县教育局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升学和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以学籍为准;初中二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非正常转学的,纳入学籍转出学校评价。

  学校不得留级或开除学生,严禁学校和教师因学生违纪或成绩低劣而劝其转学、退学。

3、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各学校要严格按部颁、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学科,开足课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不得占用体育、音乐、美术及校本课程、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等课时补习文化课。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学校因设置考点等特殊情况耽误的课时,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补足。

4、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严格执行市县有关通知要求,任何单位不得提前或推迟开学、放假。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不含课间、午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 、初中不超过7小时,学校和教师不得早于上午8时组织学生上课。争取家长配合,保证学生每天有充足的睡眠时间,学校不得要求走读生提前到校和延迟离校。小学不得安排寄宿生早自习,初中寄宿生可安排1节早自习;初中晚自习不超过2节,小学一、二年级寄宿生不得安排晚自习。严禁在自习课、自由活动时间和学生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节假日成建制补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5、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学校要统筹各学科作业布置,控制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一律不布置课外作业,小学其他年级的课外作业控制在1小时之内,初中生的课外作业控制在1.5小时之内。要适当安排“动手操作、社会调查、课外阅读”等社会实践活动,杜绝简单机械的 “体力”式作业。按县教研室制订的《中小学生作业设置要求》设置的学生课堂作业必须及时、认真批改。提倡教师每月为每位学生当面批改作业并与之交流。

6、严格规范考试行为。要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学校或各年级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每学期不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考试科目小学仅限于语文、数学,初中仅限于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所有考试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公布名次。音乐、体育、美术、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小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课程,以及初中理化生实验操作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考试或考核,并以等级形式对学生进行评价。各单位要严格组织县级年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检测和初中学业考试,杜绝舞弊事件发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升学考试和插班考试。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是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任何学校不得组织初中毕业生参加学业考试之外的高中招生考试。

7、严格规范教育教学活动。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团队组和班主任的作用,利用课堂教学、德育基地、校园设备设施、升降国旗仪式、重大节日等德育资源,有效开德育活动,加强后进生转化和心理健康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进度,不得提前结束新课,不得脱离课程标准随意扩大教学范围,提高教学难度。

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改进教学方法,组织开展各类教学竞赛、研讨课、学术报告会和课题研究等教研活动。学科教研活动每月不得少于2次,全校性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乡镇小学以乡镇为单位的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全县性教研活动每学年不少于2次。

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设备设施。演示实验开出率要达到100%,分组实验开出率要达到98%;学生借阅图书面必须达到100%;有多媒体设施的学校中青年教师每学期至少利用多媒体上好一堂课。

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各学校要经常开展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科技、军训、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等活动,初中学校和中心小学每学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文艺演出活动。任何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和危险性劳动。

8、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各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新生入学时县教育局统一编定的班级,要为每个教学班均衡配备科任教师,切实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各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得按学生成绩分快慢班组织教学,不得歧视、排挤后进学生。学校要鼓励教师平时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利用时间进行针对性的个别辅导,促进各层次学生学有所获。

9、严禁乱收费、乱推销。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严格按规定程序收费,严禁向中小学生乱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强制学生寄宿和搭餐,不得一次性收取生活费和强制收取单车寄存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等,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和复习用书,严禁任何学校、班级、教师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和商品等。

10、严格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招收对象的各类培训班、特长班、补习班;已审批的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培训范围。严禁在职教师家教家养;全县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文化补习班、特长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生源。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强化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实施素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学校素质教育负总责。校长要切实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牢牢把握“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办学宗旨,制定本单位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方案,成立素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推进素质教育。

2、落实监督机制。完善对基层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监督机制,引导学校和谐、科学、可持续发展。一是开展专项督查。定期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二是开展随机督查。将督查工作拓展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是聘请家长代表、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监督员,对学校工作特别是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四是设立举报电话、公布政务公开邮箱,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313000932212093229824政务公开邮箱lixianedu01@163.com。五是建立不良办学行为档案。县教育局将建立不良办学行为档案,各单位要建立下属学校和教师不良办学行为档案。

3、改革评价制度和高中招生制度。对学生素质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制度,对学生思想道德、身体、文化、心理和实践能力的考核实行等级评价,全面淡化分数评价,班主任对学生期末鉴定的评语要客观而富有个性。加大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成果在学校评价中的权重,把当地乡镇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诚信度和满意度纳入学校综合评价范畴,使学校评价更加合理和科学。加大高中学校招生改革力度。逐年加大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生源学校的比例和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的比例,逐步实行按学生素质和文化成绩等级择优录取高中新生的招生制度。

4、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学校要建立与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网络体系,加强沟通与融合,形成推进素质教育的强大合力和良好环境。学校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实行校长接待日和教师家访制度,向家长传授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家庭教育科学化;学校要利用更多时间与村(居)委会、社区取得联系,让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5、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素质教育,营造素质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宣传和推广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每两年表彰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乡镇、县直单位、学校和教师,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6、实行责任追究制。落实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和当事人具体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学校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无论校长是否知情,均视为学校行为,并记入学校不良办学行为档案。违规情节严重的,对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一律先免职再立案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教师,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高职低聘、解聘、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吊销教师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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