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全县中小学学生学籍一律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章 幼儿园(班)
第四条 学前教育每年秋季招生,每班幼儿以35人为宜,每班配备教师1-2人。
第五条 乡(镇)、村(居委会)两级应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办好一所中心幼儿园。保证当年9月1日前年满5周岁的幼儿100%入园(班)学习;积极组织当年9月1日前满4-5周岁的幼儿80%以上入幼儿园(班)学习;积极动员当年9月1日前满3-4周岁的80%以上的城镇幼儿和50%以上的农村幼儿入幼儿园(班)学习;积极探索0-3周岁儿童全托教育。
第六条 各乡镇要建立0-6周岁儿童的花名册,健全幼儿学籍档案,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章 普通小学
第七条 入学。
1、凡当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就近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入学。不满6周岁的儿童原则上不准入小学就读。
2、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县教育局统一采集学生有关信息,印制学籍卡、学籍表。学校按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学生信息库,到教育局备案。
3、学生在校期间不经户籍部门批准不准更改姓名。
4、凡属在籍小学生,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准退学。
第八条 转学
1、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禁以转学为借口,影响小学生按时、就近入学。
2、小学生一般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它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可以转学。
3、乡(镇)内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乡(镇)中学批准后,方可到转入学校就读。
4、县内跨乡(镇)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先由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受证,再由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出转学证后,方可到转入学校就读。每学期初,中学分管小学的副校长凭转学证、接收证、转入(或复入)学生学籍表复印件以及转学理由的复印件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5、跨省、县(市)转出的,必须经转出学校批准,由学生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转入学校接收证明、转出学校转学证明等手续到教育局审批。跨省、县(市)转入的,必须经转出县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由学生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转出学籍部门证明等手续到教育局审批。再由县教育局批准签到有关中学。
6、凡转学学生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转出学校清理入档密封,贴上封条,加盖学校公章,由学生本人带到转入学校存档。
7、县内转学的学籍证等档案资料,在转入学校继续生效。
第九条 休学、复学
1、小学生确因患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县级医院证明,学生家长申请,学校校长审批,报乡(镇)中学(登记经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休学。
2、小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续办休学手续后延长休学时间。
3、病休学生痊愈后持县级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复学,学校应批准插入相应年级就读。
4、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
第十条 升级、留级、跳级
1、小学每一学段内采取直升式,一律不准留级。
2、小学生学业成绩突出,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经本人及家长申请、班主任推荐,学校同意,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第十一条 毕业
1、小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学完小学全部课程,准予毕业,免试直接升入七年级就读。
2、凡已毕业的小学生,不准回读小学的任何一个年级。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准接收回读生入籍就读。
第十二条 学籍资料管理。
1、小学生的学籍档案均实行专柜存档、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小学学籍档案由分管小学的副校长负责统一管理,全乡(镇)小学学籍档案专柜存放中学档案室。
2、学校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1)0-15周岁儿童少年的花名册;
(2)小学生分班学生花名册;
(3)学生异动花名册及有关原始资料;
(4)流失学生花名册;
(5)学前教育儿童花名册;
(6)学生学籍证、学籍表(按学籍号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7)学生奖惩登记表;
(8)校区内残疾少年儿童花名册;
(9)小学生体质健康卡。
各种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3、学生学籍证、学籍表是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证明材料,各种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归档备查,以免遗失。
4、学校要建立学生信息库,学生学籍信息必须输入微机。
第四章 普通中学
第十三条 管理队伍与职责
1、中学生的学籍档案均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存档、统一管理。由教导处或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设一名学籍管理人员,各中学学籍管理要有一名副校长分管,有专门档案柜。
2、学籍管理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籍混乱或材料丢失等现象,要追查分管校长和学籍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入学 学籍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县教育局统一采集学生有关信息,印制学籍卡、学籍表。按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学生信息库,到教育局备案。
2、高中新生录取要严格执行县政府下达的招生计划,桉县教育局制定录取方案落实,各招生学校应发放全县统一的录取通知书。高中录取自费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招生。对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县教育局一律不承认其学籍,并责令限期整改。
3、高中新生录取后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报名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报名注册的新生,应该在开学二天内向录取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学校可以除名。
4、高中新生入学一个月后,各中学按教育局安排及要求,由学籍管理人员持新生录取花名册到县教育局备案,然后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学籍(包括编学号、发证验印等)。
5、学生参加各种会考,必须持有学籍证或准考证。无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结业和毕业会考。
第十五条 转 学
1、学生一般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它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办齐转学手续后方可转学。
2、县内跨乡(镇)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先由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受证,再由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出转学证后,方可到转入学校就读。每学期初,中学学籍专干凭转学证、接收证、转入(或复入)学生学籍表复印件以及转学理由的复印件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3、跨省、县(市)转出的,必须经转出学校批准,由学生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转入学校接收证明、转出学校转学证明等手续到教育局审批。跨省、县(市)转入的,必须经转出县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由学生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转出学籍部门证明等手续到教育局审批。再由县教育局批准签到有关中学。
4、凡转学学生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转出学校清理入档密封,贴上封条,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生本人带到转入学校存档。
5、县教育局有权安排县外转入学生入籍,任何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休学、复学
1、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有校医的学校经校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方可休学。
2、经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应劝其休学。
3、学生一学期请病假时间累积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劝其休学。
4、学籍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学生的休学申请、病历单、化验单、结帐单、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清理装订,归档备查。
5、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全县统一印制的休学证书。
6、休学期原则为一年,休学未满一年者,一般不准随班就读。
7、休学一年后经治疗痊愈要求复学的学生,本人和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痊愈证明书、休学证书提出申请,经教导主任签字登记,校长批准,方可编入相应班级就读,并报教育局备案。因传染性疾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前由学校组织体检复查后决定是否复学。
8、休学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延续一年,到期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情况,再延长一年休学时间。
第十七条 升级、留级、跳级
1、高中学生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体育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予升级,达不到升级要求的可以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初中学生不准留级,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2、凡留级学生,仍使用原学号、学籍证、学籍卡。
3、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可跟班就读直到毕业或结业。
4、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且有超前学习能力,本人和家长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参加相应年级考试,成绩合格者,高中报市教育局,初中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跳级。
5、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十八条 退学
1、初中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中途退学。对已辍学的学生,学校必须争取和动员各方面力量劝其插班就读。
2、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制的肄业证书。
3、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者,以及一学期自由旷课累计达到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和证明。
第十九条 奖 励
1、中学生奖励分单项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校级、县级、市级、省级“三好学生”。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校级、县级、市级、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奖、优胜奖、进步奖和各种积极分子单项奖。
5、校级以上奖励要有完整的材料和审批表,并将材料和审批表分别装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 惩罚
1、对极少数犯有错误的中学生,可视其错误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初中学生不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2、警告处分由政教主任或学生处主任批准;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由校委会或行政会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整理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县教育局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确有明显进步的应撤销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以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毕 业
1、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处分已撤销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学完全部课程,参加高、初中各科会考,成绩达到毕业标准;
(3)达到中学体育合格标准;
(4)有教育主管部门统编的学号、取得学籍。
2、学生学满规定年限和全部课程后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参加有关科目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补考由学校组织,并在当年七月底前完成。
3、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审核、备案、加盖钢印后,由各中学组织颁发。高中毕业证书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盖钢印后,由各中学组织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如有遗失,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
1、学校应备有以下档案资料:
(1)分班学生花名册;
(2)学生干部花名册;
(3)异动学生花名册及各种证明材料;
(4)毕业学生花名册及会考成绩册;
(5)学生奖惩花名册;
(6)升入高一级学校花名册;
(7)学生档案(学生学籍表按学籍号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8)学生创造发明资料;
(9)学生人数、异动情况及成绩统计资料。
2、学生档案内应具备以下材料:
(1)学籍表(各种成绩及班主任评语按时填入);
(2)体格检查登记表;
(3)体育合格卡;
(4)体质健康卡;
(5)奖惩登记表;
(6)病、复、转学有关证明材料。
3、文书档案资料应分类装订成册。学生学籍证、学籍表是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证明材料,各种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归档备查,以免遗失。
4、学校要建立学生信息库,学生学籍信息必须输入微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县教育局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