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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         ★★★

澧县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1 16:31: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全县中小学学生学籍一律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章 幼儿园(班)

    第四条 学前教育每年秋季招生,每班幼儿以35人为宜,每班配备教师1-2人。

    第五条 乡(镇)、村(居委会)两级应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办好一中心幼儿园。保证当年9月1日前年满5周岁的幼儿100%入园(班)学习;积极组织当年9月1日前满4-5周岁的幼儿80%以上入幼儿园(班)学习;积极动员当年9月1日前满3-4周岁的80%以上城镇幼儿50%以上农村幼儿入幼儿园(班)学习积极探索0-3周岁儿童全托教育。

    第六条 各乡镇要建立0-6周岁儿童的花名册,健全幼儿学籍档案,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章    普通小学

    第七条 入学。

1、凡当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就近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入学。不满6周岁的儿童原则上不准入小学就读。

2、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县教育局统一采集学生有关信息,印制学籍卡、学籍表。学校按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学生信息库,到教育局备案。

3、学生在校期间不经户籍部门批准不准更改姓名。

4、凡属在籍小学生,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准退学。

第八条  转学

1、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禁以转学为借口,影响小学生按时、就近入学

2、小学生一般不得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它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可以转学。

3、乡(镇)内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乡(镇)中学批准后,方可到转入学校就读。

4、县内跨乡(镇)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先由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受证,再由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出转学证后,方可到转入学校就读。每学期初,中学分管小学的副校长凭转学证、接收证、转入(或复入)学生学籍表复印件以及转学理由的复印件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5、跨省、县(市)转的,须经转出学校批准,由学生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转入学校接收证明、转出学校转学证明等手续到教育局审批。跨省、县(市)转的,须经转出县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由学生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转出学籍部门证明等手续到教育局审批。再由县教育局批准签到有关中学。

6、凡转学学生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转出学校清理入档密封,贴上封条,加盖学校公章,由学生本人带到转入学校存档。

7、县内转学的学籍证等档案资料,在转入学校继续生效。

第九条  休学、复学

1、小学生确因患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县级医院证明,学生家长申请,学校校长审批,报乡(镇)中学(登记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休学。

2、小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续办休学手续后延长休学时间。

3、病休学生痊愈后持县级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复学,学校应批准插入相应年级就读。

4、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

第十条  升级、留级、跳级

1、小学每一学段内采取直升式,一律不准留级。

2、小学生学业成绩突出,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经本人及家长申请、班主任推荐,学校同意,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第十一条  毕业

1、小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学完小学全部课程,准予毕业,免试直接升入七年级就读。

2、凡已毕业的小学生,不准回读小学的任何一个年级。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准接收回读生入籍就读。

第十二条  学籍资料管理。

1、小学生的学籍档案均实行专柜存档、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小学学籍档案由分管小学的副校长负责统一管理,全乡(镇)小学学籍档案专柜存放中学档案室。

2、学校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1)0-15周岁儿童少年的花名册;

2)小学生分班学生花名册;

3)学生异动花名册及有关原始资料;

4)流失学生花名册;

5)学前教育儿童花名册;

6)学生学籍证、学籍表(按学籍号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7)学生奖惩登记表;

8)校区内残疾少年儿童花名册;

9)小学生体质健康卡。

各种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3、学生学籍证、学籍表是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证明材料,各种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归档备查,以免遗失。

4、学校要建立学生信息库,学生学籍信息必须输入微机。

 

 

第四章  普通中学

第十三条  管理队伍与职责

1、中学生的学籍档案均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存档、统一管理。由教导处或学生处组织实施,并一名学籍管理人员,各中学学籍管理要有一名副校长分管,有专门档案柜。

2、学籍管理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籍混乱或材料丢失等现象,要追查分管校长和学籍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入学 学籍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县教育局统一采集学生有关信息,印制学籍卡、学籍表。按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学生信息库,到教育局备案。

2、高中新生录取要严格执行县政府下达招生计划,县教育局制定录取方案落实,各招生学校发放全县统一的录取通知书。高中录取自费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招生。对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县教育局一律不承认其学籍,并责令限期整改。

3、高中新生录取后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报名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报名注册的新生,应该在开学二天内向录取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学校可以除名。

4、高中新生入学一个月后,各中学按教育局安排及要求,由学籍管理人员持新生录取花名册到县教育局备案,然后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学籍(包括编学号、发证验印等)。

5、学生参加各种会考,必须持有学籍证或准考证。无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结业和毕业会考。

第十五条  转 学

1、学生一般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它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办齐转学手续后方可转学。

2、县内跨乡(镇)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先由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受证,再由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出转学证后,方可到转入学校就读。每学期初,中学学籍专干凭转学证、接收证、转入(或复入)学生学籍表复印件以及转学理由的复印件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3、跨省、县(市)转的,须经转出学校批准,由学生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转入学校接收证明、转出学校转学证明等手续到教育局审批。跨省、县(市)转的,须经转出县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由学生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转出学籍部门证明等手续到教育局审批。再由县教育局批准签到有关中学。

4、凡转学学生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转出学校清理入档密封,贴上封条,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生本人带到转入学校存档。

5、县教育局有权安排县外转入学生入籍,任何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休学、复学

1、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有校医的学校经校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方可休学。

2、经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应劝其休学。

3、学生一学期请病假时间累积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劝其休学。

4、学籍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学生的休学申请、病历单、化验单、结帐单、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清理装订,归档备查。

5、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全县统一印制的休学证书。

6、休学期原则为一年,休学未满一年者,一般不准随班就读。

7、休学一年后经治疗痊愈要求复学的学生,本人和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痊愈证明书、休学证书提出申请,经教导主任签字登记,校长批准,方可编入相应班级就读,并报教育局备案。因传染性疾病休学的学生,复学由学校组织体检复查后决定是否复学。

8、休学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延续一年,到期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情况,再延长一年休学时间。

第十七条 升级、留级、跳级

1、高中学生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体育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予升级,达不到升级要求的可以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初中学生不准留级毕业年级的学生不留级。

2、凡留级学生,仍使用原学号、学籍证、学籍卡。

3、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可跟班就读直到毕业或结业。

4、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且有超前学习能力,本人和家长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参加相应年级考试,成绩合格者,高中报市教育局,初中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跳级。

5、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十八条 退学

1、初中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中途退学。对已辍学的学生,学校必须争取和动员各方面力量劝其插班就读。

  2、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制的肄业证书。

3、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者,以及一学期自由旷课累计达到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和证明。

第十九条  奖 励

1、中学生奖励分单项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校级、县级、市级、省级“三好学生”。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校级、县级、市级、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奖、优胜奖、进步奖和各种积极分子单项奖。

5、校级以上奖励要有完整的材料和审批表,并将材料和审批表分别装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 惩罚

1、对极少数犯有错误的中学生,可视其错误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初中学生不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2、警告处分由政教主任或学生处主任批准;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由校委会或行政会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整理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县教育局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确有明显进步的应撤销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以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毕 业

1、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处分已撤销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学完全部课程,参加高、初中各科会考,成绩达到毕业标准;

(3)达到中学体育合格标准;

(4)有教育主管部门统编的学号、取得学籍。

2、学生学满规定年限和全部课程后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参加有关科目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补考由学校组织,并在当年七月底前完成。

3、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审核、备案、加盖钢印后,由各中学组织颁发。高中毕业证书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盖钢印后,由各中学组织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如有遗失,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

1、学校应备有以下档案资料:

1)分班学生花名册;

2)学生干部花名册;

3)异动学生花名册及各种证明材料;

4)毕业学生花名册及会考成绩册;

5)学生奖惩花名册;

6)升入高一级学校花名册;

7)学生档案(学生学籍表按学籍号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8)学生创造发明资料;

9)学生人数、异动情况及成绩统计资料。

2、学生档案内应具备以下材料:

(1)学籍表(各种成绩及班主任评语按时填入);

(2)体格检查登记表;

(3)体育合格卡;

(4)体质健康卡;

(5)奖惩登记表;

(6)病、复、转学有关证明材料。

3、文书档案资料应分类装订成册。学生学籍证、学籍表是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证明材料,各种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归档备查,以免遗失。

4、学校要建立学生信息库,学生学籍信息必须输入微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县教育局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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