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秋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8〕10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2008年秋季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农村(含县城)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寄宿费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政府拨款为主修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修建的学生公寓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对全部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校学生应实行一人一铺,对少数学校暂不能达到寄宿条件而安排二人一铺的,其寄宿费按一人一铺标准的70%收取。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须另报市物价局在省定最高控制标准内核定收费标准。伙食费标准继续实行综合毛利率控制,最高综合毛利率不超过25%。计算公式为:综合毛利率=(伙食销售收入÷原辅材料及燃料购入成本-1)×100%。综合毛利率不是允许学校的盈利,而是用于解决食堂职工工资、水电等费用的开支。具体的伙食费标准由各县(区、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限额在10元以内,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有条件的学校应尽量实行学生购票(卡)就餐。伙食费只能按月收取,不能按期预收。学校必须建立 “学生食堂专用帐册”,实行专帐核算,保证学生的伙食质量,不得克扣,不得将伙食盈余用来还帐和发放教师福利等。
2、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和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附件一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和伙食费的标准按农村学校的标准和规定执行。校服费须报市物价局核定具体价格。
3、农村学校和班级不得统一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学生可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学习用作业本。
4、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和各种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其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阅和向保险机构购买,严禁学校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购买。
5、除初中毕业生会考以外的其他考试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试卷、考试等任何费用。
6、学校应确保学生搭餐需要,但不得收取搭餐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维持去年标准不变。即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800元,其他农村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550元。
2、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维持去年标准不变。农、文(含商业、财经、文秘、管理)类每生每期不超过650元;医、卫、体、服装、烹饪、旅游服务、美容类每生每期不超过900元;艺术(含美术、音乐、舞蹈)类每生每期不超过1500元;工业类每生每期不超过1400元(其中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
3、代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代收费的由书籍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4、择校费。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可继续按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继续实行“三限”政策。“限人数”:省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市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20%。“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和有关服务性收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市、县(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按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具体实施由市教育部门制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5、住宿费。普通宿舍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元,公寓式宿舍按市物价部门实际核定的标准收取。
6、伙食费。高中学校均实行购票(卡)就餐,由学生自由选择伙食标准。
三、严格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1、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地教育收费文件应在开学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2、各地各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常政办发〔2002〕34号文件,对低保对象子女在公办高中就读,减半收取学费。
3、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各级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不准对学校的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和统筹性资金。
4、各学校应以方便和服务学生为宗旨,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住宿和购买校服。所有规定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以补课办班为名收取费用。
四、加强教育收费的公示,强化监督检查。
各学校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在醒目位置张贴有关教育收费的文件、标准,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秋季开学后各地要对本地中小学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公示内容全面、准确。凡未进行公示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和学生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学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8年秋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附件二: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构成表
常德市物价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教育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一: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元/每生每期
|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合计 |
|
彩版 |
音像教材 费 |
小计 |
课 堂
作业本 |
课程基础训练 |
寒暑假作业本 |
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
小计 |
|
小学 |
一年级 |
30 |
7 |
37 |
5 |
8 |
3 |
4 |
20 |
57 |
|
二年级 |
31 |
7 |
38 |
5 |
8 |
3 |
4 |
20 |
58 |
|
三年级 |
51 |
7 |
58 |
7 |
13 |
3 |
4 |
27 |
85 |
|
四年级 |
54 |
7 |
61 |
7 |
13 |
3 |
|
23 |
84 |
|
五年级 |
75 |
7 |
82 |
7 |
14 |
3 |
|
24 |
106 |
|
六年级 |
75 |
7 |
82 |
7 |
17 |
3 |
|
27 |
109 |
|
初中 |
一年级 |
155 |
13 |
168 |
10 |
27 |
5 |
|
42 |
210 |
|
二年级 |
156 |
13 |
169 |
10 |
31 |
5 |
|
46 |
215 |
|
三年级 |
123 |
20 |
143 |
10 |
36 |
5 |
|
51 |
194 |
附件二:
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构成表
|
年级 |
书籍课本费
(每生每期) |
信息技术教育费
(每生每期) |
作业本费
(每生每期) |
备注 |
|
高一 |
350元 |
35元 |
15元 |
班费由班委会收取、管理、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 |
|
高二 |
350元 |
35元 |
15元 |
|
高三 |
200元 |
|
15元 |
说明:①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期可加收15元;
②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期末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